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78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母於民國91年9月離婚,聲請人即由生母甲○○獨自扶養,而聲請人生父從未給予扶養費,亦鮮少前來探望聲請人,至今已逾2年未曾前來探望聲請人,聲請人今年上小學一年級,在校同學互相詢問家庭狀況,聲請人均回答其沒有爸爸,聲請人之生父未曾參與聲請人成長過程,亦對聲請人長期不聞不問,聲請人希望能改與生母同姓,讓聲請人與生母有一平靜生活,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聲請人丙○○之姓氏為母姓「陳」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主張,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憑,惟聲請人之生父乙○○到庭則陳稱:「不同意聲請人改姓,其先前均有給聲請人生活費,是從聲請人之母親說要去台南與別人同居,所以伊才沒有給」等語,而聲請人之生母甲○○於本院審理時亦僅泛稱:(問:有無其他證據可認聲請人姓駱有何不利之事情?)聲請人跟伊說,因為他爸爸都沒有來看他,可不可以跟媽媽姓陳,而且小孩也都是伊再扶養,沒有什麼證據可以提出,只是小孩一直跟伊說他要改姓陳等語,至於如何事實足認姓氏「駱」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乙節,則未見聲請人舉證以實其說,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從母姓「陳」姓,於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