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曹展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告 李禎祥
號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柒萬零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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