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淑幸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淑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淑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3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95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該判決已於同日確定;又附表編號4至8之罪刑,亦經本院於102年1月23日,以101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該判決並於同年
2月19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0年1月之範圍。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聲請人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附表:受刑人莊淑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8日│101年10月21日│101年10月23日│101年10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偵字第│││第1300號│第1455號│第1455號│5843號、第5990號、││││││第5991號、第5992號││││││、第599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61│101年度訴字第952│101年度訴字第952│101年度訴字第854││事││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101年12月13日│102年1月9日│102年1月9日│102年1月2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61│101年度訴字第952│101年度訴字第952│101年度訴字第854││判││號│號│號│號││決├───┼─────────┼─────────┼─────────┼─────────┤││確定日│101年12月13日│102年1月9日│102年1月9日│102年2月19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170號│字第380號│字第380號│字第565號││││②編號2至3前經本│②編號2至3前經本│②編號4至8前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院合併定應執行刑│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為有期徒刑8月│為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7日│101年10月7日│101年10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843號、第5990號、│5843號、第5990號、│5843號、第5990號、│5843號、第5990號、│││第5991號、第5992號│第5991號、第5992號│第5991號、第5992號│第5991號、第5992號│││、第5993號│、第5993號│、第5993號│、第599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54│101年度訴字第854│101年度訴字第854│101年度訴字第854││事││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54│101年度訴字第854│101年度訴字第854│101年度訴字第854││判││號│號│號│號││決├───┼─────────┼─────────┼─────────┼─────────┤││確定日│102年2月19日│102年2月19日│102年2月19日│102年2月19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65號│字第565號│字第565號│字第565號│││②編號4至8前經本│②編號4至8前經本│②編號4至8前經本│②編號4至8前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院合併定應執行刑│院合併定應執行刑│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為有期徒刑9年2│為有期徒刑9年2│為有期徒刑9年2│││月│月│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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