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寶樹
吳靜淑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黃寶樹、吳靜淑2人互為告訴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共同具狀相互撤回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