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799號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務人 林永賢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資料。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