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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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邱靖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靖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邱靖媛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邱靖媛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或依法以公告方式代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參照,且不得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二、債務人邱靖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