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鎮○○路○○○巷一之二號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