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О號
原告乙○○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自緝字第一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徐子涵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