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甲○○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於檢察官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院審理相關卷證,受刑人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為證,足認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一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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