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GNESB.VOYAGE」商標圖樣之手提斜背包壹件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第82條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89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AGNESB.VOYAGE」商標圖樣之手提斜背包1個係仿冒品,有證人 吳意淳 即法商、安格尼絲‧特勞伯委託在臺鑑定仿冒品之人員出具之鑑識說明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89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上開扣案之物係供其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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