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0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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