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29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29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提出相對人還款明細。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