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59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不符程式,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6日書面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於法不合,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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