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6日│106年9月6日凌晨3時2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速偵字第│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686號│175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06年度嘉簡字第1703│││事實審││1407號│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26日│106年12月22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06年度嘉簡字第1703│││判決││1407號│號│││││││││├────┼──────────┼──────────┼──────────┤││判決│106年10月27日│107年1月9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4958號│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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