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雨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蔡政晏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