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53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甲○○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 律師
蕭文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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