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0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各罪,其等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其中附表編號3之罪雖為同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年10月6日│93年9月中旬某日起至│93年9月13日││││同年10月5日15時││├────┼──────────┼──────────┼──────────┤│偵查(自│彰化地檢93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3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3年度偵緝字││訴)機關│第3706號│第3706號│第531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47號│94年度訴字第47號│94年度上易字第183號││實├──┼──────────┼──────────┼──────────┤│審│判決│94年1月12日│94年1月12日│94年4月1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47號│94年度訴字第47號│94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決├──┼──────────┼──────────┼──────────┤││確定│94年4月18日│94年4月18日│94年4月12│││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條第1項│條第2項│款│├────┼──────────┼──────────┼──────────┤│合於九十│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宣告刑││││├────┼──────────┼──────────┼──────────┤│備註││││└────┴──────────┴──────────┴──────────┘┌──────┬──────────┬──────────┐│編號│4││├──────┼──────────┼──────────┤│罪名│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3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8258、876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625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8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台上字第7194號│││決├────┼──────────┼──────────┤││確定日期│94年12月2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不合於減刑│││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