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國字第1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新聞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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