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05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445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