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敏君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高敏君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註│├────────┼──────────┼─────────┤:││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搶奪│二一│││第一級毒品││、、│├────────┼──────────┼─────────┤本受││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2月│件刑│├────────┼──────────┼─────────┤定人││犯罪日期│96年9月25日│96年9月16日│刑廖│├────────┼──────────┼─────────┤之敏││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96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96年度偵│兩君││年度案號│字第1298號│字第4582號│案現│├─┬──────┼──────────┼─────────┤均於│││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係臺││最├──────┼──────────┼─────────┤減灣││後││││刑臺││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739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79│並中││實│││號│假監││審├──────┼──────────┼─────────┤釋獄│││判決日期│96.11.26│96.12.31│出臺│├─┼──────┼──────────┼─────────┤獄中│││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分││確├──────┼──────────┼─────────┤再監││定││││犯執││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739號│96年度上訴字第3079│罪行││決│││號│。中││├──────┼──────────┼─────────┤。│││判決確定日期│96.12.20│97.01.24││├─┴──────┼──────────┼─────────┤插│││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苗檢97年執他字第│接││備註│396號│131號即臺中高分檢│撤││││97年執25號│銷│││││假│││││釋│││││殘│││││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