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25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250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丁○○、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丙○○連帶負擔新台幣柒佰元,由被告
丁○○、乙○○連帶負擔新台幣叁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丁○○、丙○○如以新台幣伍萬叁仟玖
佰叁拾伍元,被告丁○○、乙○○如以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壹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