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6號聲請人 林慧如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自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延。前揭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同法第
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28日同意就任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事件裁定准予備查,惟因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仍有資產尚待處理完竣,致無法於6個月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故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日等語。查聲請人前揭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0
1年度司司字第30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5號及102年度司司字第32號聲報清算展期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且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