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13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妙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