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告 黃世郎
黃瓊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世郎、黃永忠、黃世武、黃良吉、 黃瓊如 (下合稱被告5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黃世郎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73萬6894元及其中49萬8886元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日期下以「00.00.00」格式),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62號民事確定判決)與債權憑證(本院98.10.31南院龍98執意字第8862號)。
㈡經原告查得被告黃世郎於101.07.24與其餘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 黃金利 如附表所示之現仍存在尚未分割之土地、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遺產不動產),系爭遺產不動產並無不能分割情形,而黃世郎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48條、第824條第2項規定,代位債務人黃世郎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行使代位分割遺產權利。
㈢爰聲明:被代位人黃世郎及其餘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不動產應予分割,並由被代位人與其餘被告按同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三、被告5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院判斷:
㈠民法第242、243條關於債權人代位權規定,係債務人就其債之履行負遲延責任時,且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債權人債權之安全,而使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是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為限。其所保全者,除在特定債權、或債務履行與債務人資力無關之債權均得行使代位權外,如為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應以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陷於無資力,始得認有保全之必要,否則即無代位行使之餘地(最高法院88台上65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原告雖提出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與戶籍資料,主張被告黃世郎積欠原告債務,並怠於行使分割遺產權利,請求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黃世郎請求分割遺產,然以:
⒈依附表所查得之系爭遺產不動產產權,就門牌號碼公學路四段126巷136號建物(坐落土地:公塭段245地號、佃西段177、177-1地號),被告黃世郎就該建物與公塭段土地(佃西段部分土地登記資料未據查報)係有分別共有1/5持分產權,就公塭段土地持分部分,依110年度公告現值計算,該持分公告現值26萬6112元。
⒉依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系爭遺產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資料、房屋稅稅籍資料,被告黃世郎顯仍有財產未經執行,此外,原告僅提出98年債權憑證,就取得債權憑證迄今是否有對黃世郎繼續追償,未據原告提出如聲請續行執行等相關資料佐證,是黃世郎是否因怠於行使權利致陷無資力,客觀上未據原告提出相當事證為證明。
⒊綜上,被告黃世郎是否有怠於行使權利、或其係因此陷於無資力,客觀上顯非無疑。另代位分割遺產訴訟,雖屬財產訴訟,惟財產標的涉及繼承與公同共有法律關係,對繼承人影響重大,故應限於債務人除應繼承財產外即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時,始能進一步認定是否符合可行使代位權之要件。本件依現有事證,黃世郎既尚有財產未經執行,自難認原告已符合行使代位權要件。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准由原告代位被告黃世郎,就系爭遺產不動產按各被告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
本件原告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黃金利(被繼承人/101.07.24亡)現存公同共有遺產(被繼承財產)
黃世郎
應繼分
地號/建號(門牌)
面積
持分
登記狀況
安南區南興段0000-0000地號
117.16㎡
1/1
黃金利
1/5
安南區溪南段0000-0000地號
69.68㎡
800/48000
黃金利
同上
安南區溪南段0000-0000地號
20.21㎡
800/48000
黃金利
同上
安南區學東段0000-0000地號
34.66㎡
1/5
黃金利
同上
安南區學東段0000-0000地號
26.73㎡
1/3
黃金利
同上
安南區公塭段0000-0000地號
138.60㎡
1/5
.96.07.06黃金利繼承 黃文科
.107.11.09登記為被告5人公同共有
同上
1/5
.100.12.22黃金利繼承 黃文炳
.107.11.09登記為被告5人公同共有
同上
安南區公塭段0000-0000建號
.門牌:公學路四段126巷136號
.座落地號:
公塭段245地號
佃西段177、177-1地號
.未保存登記/僅查封登記
135.83㎡
(3層)
1/5
.96.07.06黃金利繼承黃文科
.107.11.09稅籍為被告5人公同共有
同上
1/5
.100.12.22黃金利繼承黃文炳
.107.11.09稅籍為被告5人公同共有
同上
備註
本件親屬系統表(P.35、39)(◎●本件被告;●本件原告債務人)
【被繼承人】
黃金利(101.07.24亡)
【繼承人(配偶.直血1)】
配偶: 程安子 (離婚/91.01.26亡)
◎長男:黃良吉
◎次男:黃永忠
◎三男:黃世武
●四男:黃世郎
五男:黃文炳(100.12.22亡/絕嗣)
六男:黃文科(96.07.06亡/絕嗣)
◎養女:黃瓊如
黃金利繼承黃文炳、黃文科財產狀況概要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110.10.27南區國稅安南營所字第1100482851號】
.要旨:查復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之黃金利取得及繼承狀況)
㈠該屋89.10.02由黃世武、黃永忠、黃世郎、黃文炳、黃文科買賣取得(持分各1/5)。
㈡黃文科96.07.06亡,其持分(1/5)由黃金利繼承。
㈢黃文炳100.12.22亡,其持分(1/5)由黃金利繼承。
㈣黃金利101.07.24亡,其上開㈡㈢繼承持分(共2/5),由黃良吉、黃永忠、黃世武、黃世郎、黃瓊如公同共有該房屋。
㈤【本判決註】
⒈依國稅局上開函文、本房屋稅籍資料、本房屋查封登記資料、本房屋座落土地公塭段245地號土地登記(佃西段177、177-1地號未據原告陳報),被告黃世郎因買賣取得該屋房地,有1/5分別共有持分。
⒉就公塭段245地號土地,依110年度該地號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土地面積(138.60㎡)、被告黃世郎持分(1/5)計算,其持分公告現值為26萬6112元。
【黃金利繼承黃文科(96.07.06亡/絕嗣)財產】
.98.07.3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案號Z0000000000000)(P.369)
.被繼承人:黃文科/繼承人:黃金利
.遺產總額明細表:①土地:公塭段0000-0000。持分:1/5
②房屋:公學路四段126巷136號。持分:1/5
【黃金利繼承黃文炳(100.12.22亡/絕嗣)財產】
.110.10.2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案號Z0000000000000)(P.371)
.被繼承人:黃文炳/繼承人:黃金利
.遺產總額明細表:①土地:公塭段0000-0000。持分:1/5
②房屋:公學路四段126巷136號。持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