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金 得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定有明文。從而,得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不包括受刑人,受刑人僅得請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陳金得向本院具狀聲請就其所犯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一節,依據上開規定,應請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其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莊松泉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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