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葉菽芬┌──────────────────────────────────────────────────────┐│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張永清 │新竹國際商銀大園分│94年3月20日│150,000元│AA三九五00一│││1││行│││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