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4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何明昌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4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