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葉菽芬┌──────────────────────────────────────────────────┐│股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0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1│1000│││1│││││││├─┼───────────────┼──────────────┼────┼───┼────┼───┤│00│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0││1│450│││2│││││││└─┴───────────────┴──────────────┴────┴───┴────┴───┘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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