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68號原告日盛友誠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得 被告 林芳祺
林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日盛友誠租賃有限公司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繳裁判費38,6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4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2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