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15號聲請人 呂理正 訴訟代理人 呂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74ND0000000-0│1│1000│││限公司││││├──┼─────────────┼───────┼──┼──┤│002│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74ND0000000-0│1│1000│││限公司││││├──┼─────────────┼───────┼──┼──┤│003│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74ND0000000-0│1│1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