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吳秀慧 被告 高炳東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高炳東所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95號受理在案,業於民國100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7月18日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拘役七十日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審判筆錄及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而原告迄至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0年7月2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於100年7月25日收受等節,有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其上蓋有本院收件章戳日期)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提起上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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