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美金選任辯護人李耿誠律師
黃懷萱律師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 郭竣享 、 詹婷茵 告訴被告謝美金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郭竣享、詹婷茵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