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他字第6號原告 謝柏洲
黃素靜 被告 陳榮賢
陳炳源美源物產加工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榮賢、陳炳源即美源物產加工廠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復為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所明定,而依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時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以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研討結果參照)。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等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5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並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謝柏洲負擔百分之46、原告黃素靜負擔百分之54,嗣原告等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已繳納二審裁判費後,原告又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
152號判決廢棄原判決部分給付金額及訴訟費用之裁判,改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餘由原告謝柏洲、黃素靜各負擔百分之49,嗣原告等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後,原告再次聲請訴訟救助,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聲字第107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其本案訴訟復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號裁定駁回上訴,並命原告應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5,644元│附帶民事訴訟 無庸 │││││繳納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97年6月30日由原│││││告二人預納。││││││├───┼──────┼───────┼────────┤│第三審│裁判費│24,450元│101年12月19日由│││││原告二人預納。│├───┴──────┴───────┴────────┤│備註:原告二人共預納48,225元│└───────────────────────────┘┌───────────────────────────┐│附表二:應負擔費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姓名│負擔訴訟費用比│應負擔金額│應賠償原告之││號││例││金額│││││││├─┼────┼───────┼─────┼──────┤│1│謝柏洲│第二審:98/100│47,750元││││黃素靜│第三審:││││││100/100│││├─┼────┼───────┼─────┼──────┤│2│陳榮賢│第一、二審:│476元│476元││││2/100│││├─┼────┼───────┼─────┼──────┤│3│陳炳源即│第一、二審:│476元│476元│││美源物產│2/100│││││加工廠││││├─┼────┴───────┴─────┴──────┤│備│被告陳榮賢與被告陳炳源即美源物產加工廠乃連帶負擔裁││註│判費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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