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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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亞東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奉陵 原告與被告 黃茂卿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1,760元,尚不足9萬6,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蔣得忠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