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林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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