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均宣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契約涉訟,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簽訂之連續保證書約定條款第21條可按,依據前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