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