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月10日前後之某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2月16日)犯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535、第24977號)(聲請書漏載第249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2月2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各乙份附卷足據,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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