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6、43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7年1月21日予以羈押,嗣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被告因搶奪及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1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惟被告因另犯竊盜、搶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自97年1月30日起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上開案件之刑期,刑期期滿日為98年3月19日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3紙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復裁定自97年1月30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被告既已發監執行,非由本院羈押,自無准予具保而停止羈押之可能,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