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86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郭秀琪 債務人 王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零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叁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