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917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戊○○乙○○被告己○○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伍佰零壹元,暨其中壹佰貳拾柒萬伍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民國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己○○、丙○○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己○○於民國94年6月21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簽定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⑴128萬元、⑵15萬元,借款期限分別為:⑴94年
6月24日至114年6月24日、⑵94年6月24日至101年6月24日,利率分別約定為: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百分之0.875(本件視為到期時,上開機動利率為百分之1.845,故本筆借款請求利率為百分之
2.72計算)、⑵按本行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1.854加碼百分之0.707(本件視為到期時,上開利率指數為百分之1.854,故本筆借款請求利率為百分之2.561計算),雙方約定被告己○○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1筆借款有1期未清償本金者,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得視為本息全部到期。詎被告己○○自94年7月27日起即未清償上開2筆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2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效,共計積欠貸款本金1,425,50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暨約定書2份、利率資料查詢表2份、切結書暨增補條款契約書1份、被告己○○之存款明細分帳1份、放款客戶還款查詢單2份(均為影本附卷)為證。被告己○○、丙○○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425,501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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