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39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請求遷讓之房屋門牌號碼及其最近期之房屋稅完稅證
  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