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
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復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路○路○○○巷○○弄
○○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
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