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簡字第2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2日本院駁回再審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