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85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謝東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