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聲字第37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曉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審簡字第67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廖曉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9月3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等情,有該署檢察官103年執未字第8616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而入監服刑,已無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