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439號聲請人合陣創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鎰精工有限公司詹忠衛桃辰實業有限公司柴嘉松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