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439號聲請人合陣創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鎰精工有限公司、 詹忠衛 、桃辰實業有限公司、 柴嘉松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