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陳秋霞選任輔佐人林偉立被告鐘郭雪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
495號),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24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陳秋霞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鐘郭雪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陳秋霞與鐘郭雪2人為鄰居關係,林陳秋霞於民國106年
2月18日上午12時17分許,前往 鍾郭雪 位於雲林縣○○市鎮○路○○○號之住處,2人因細故發生口角,林陳秋霞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掃把柄敲打鐘郭雪,使鐘郭雪受有受有頭部外傷併右眉血腫、雙手挫傷等傷害。鐘郭雪則基於恐嚇之犯意,持剪刀向林陳秋霞恫稱:「要讓你死」等語,以此危害生命安全之通知,致林陳秋霞心生畏懼。
二、證據名稱如檢察官起訴書所示。
三、核被告林陳秋霞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鐘郭雪所為,係犯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爰審酌:被告2人本為鄰居,長期相處下來,難免會有摩擦,然雙方願意各退一步達成和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被告
2人讓紛爭平息並避免擴大,也讓子女能夠放心,無疑是正確的選擇,正所謂智慧不生煩惱,慈悲則沒有敵人,被告2人過往均未有刑事紀錄,可信為奉公守法的老實人,更不要讓自己晚年之際才繼續在司法體系徘徊,而人與人的相處有時是緣分,和的來就常聚在一起,和不來則敬而遠之,而不是想要互相針鋒相對,如此豈不永無寧日,佐以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各有一定年紀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為對被告2人之犯行量各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使被告2人心生警惕,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2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但犯後已坦承犯行,且雙方達成和解,堪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是以本院認為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六、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偵查起訴,並經檢察官江炳勳實施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