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5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江帥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江帥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23,928元,專案補償款新臺幣47,045元,共計新臺幣70,97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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