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以系爭建物之拍定金額800,000元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楊建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